FN. D
关于同志更名有关事项的批复

你部报送的《关于同志变更姓名的请示》(FN.)及相关附件材料收悉。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
一、根据相关规定,经审核,同意同志将原姓名“”变更为拟用名“”,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,该同志在干部管理、人事任免、组织统计等正式公务场景中统一使用新姓名。

二、请你部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要求,督促该同志在本批复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,完成相关身份信息的变更手续,干部个人简历中应注明曾用名,确保档案信息前后衔接一致,不出现信息断档。

特此批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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